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1216号
原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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