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7403号
原告史轩,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敦毅,***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凯,***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第三人西安迪荣房地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0号楼2幢2单元2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史轩与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迪荣房地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轩于2018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后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倩
打印:***校对:康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