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1403号
原告: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寺北大门西侧(铁一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