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1798号 原告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宏远深陷和4区幼儿园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桦泓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高月飞。 被告***,男,197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府****物流有限公司、***桦泓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