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1798号
原告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宏远深陷和4区幼儿园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桦泓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高月飞。
被告***,男,1970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府****物流有限公司、***桦泓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大同市陆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