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嘉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宏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6063号
原告: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巷子口镇狮冲村石桥组。
法定代表人:蔡志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石,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宏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创业园石坝村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孵化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6日,原告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38元,减半收取6469元,由原告湖南三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