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255号
原告: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
法定代表人:蒋松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
被告:***,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李靖,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向原告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