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2057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南洲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203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环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142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朱 青
书记员 项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