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3民初1328号
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梅生,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桃南中路1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宁,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方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长青,职务:董事长。
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荣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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