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与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3民初1336号
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梅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宁,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上烟村/div>
法定代表人:蔡秋平,职务:董事长。
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不能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闫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