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82民初2182号之一
原告:河北振兴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高古庄镇深么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7777094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河北振兴化工橡胶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经营场所:山西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MA0KX7AF0R。
负责人:***。
被告:**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矿区桃南中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8105872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振兴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煤业集团华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振兴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振兴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1元,减半收取计5810.5元,由原告河北振兴化工橡胶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