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民初3550号
原告:唐红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433742。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红军与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唐红军诉称,2018年12月19日,被告与浙江绿城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签订《绿城·安吉桃花源方竹园一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景观面积及主要施工内容为建设方所提供的景观图纸范围内(除发包方另行分包的个别工程:如竹篱笆外)的全部景观内容,内容包括水体结构及堆石造景、地面铺装、湖石、泰山石、景墙、苗木及种植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等。同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采用自行承担及处理各类风险责任的承包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及独立核算,承包范围为发包方与被告主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项目等。上述工程已于2019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己经交付使用。绿城公司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19363.58元及利息(以539363.5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由绿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发包人)、被告海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包人)于2018年12月签订的《绿城·安吉桃花源方竹园一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绿城安吉桃花源方竹园一期景观工程。原告还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工程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全部承包给原告施工及独立核算。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主张,案涉纠纷系原、被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而产生,原告主张的款项为工程款,案涉纠纷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依职权移送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