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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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90号
原告:***荒坪俊通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镇白水湾村瓦窑弄自然村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B6YUG8T。
经营者:***,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5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花汇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43374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荒坪俊通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荒坪俊通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荒坪俊通挖机租赁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荒坪俊通挖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荒坪俊通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