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8158号
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秦巴石材供应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9PXL7QO。
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XX号楼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4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秦巴石材供应部与被告江苏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秦巴石材供应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受理费7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