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93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天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U70R8E。
法定代表人:孔文芳。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江超,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天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安徽省天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挖机工资456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承担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决***、江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未能提供***、江超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有效送达,诉讼程序不能继续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7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