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民初1906号
原告:***,男,满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源,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康,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伊光,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川县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陶湾镇陶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4005415184J。
法定代表人:聂楠,系陶湾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陶湾镇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CYJ44P。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革远,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栾川县陶湾镇人民政府、河南润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延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孙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