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廖辉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廖纪庆,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启超,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赖震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龙岩汇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天子温泉生态旅游区天悦路9号汇泉天悦城13号楼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1F3679Q。
法定代表人:邹学武,执行董事。
被告: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朝阳路10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395409535。
法定代表人:林颖鑫,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榕,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慧,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辉华、廖纪庆与被告赖震旺、龙岩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辉华、廖纪庆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辉华、廖纪庆以与被告赖震旺、龙岩汇泉置业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辉华、廖纪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辉华、廖纪庆负担。
审判员 林 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詹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