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24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郫县鹏晨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郫县鹏晨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以(2017)川0108执24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薄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成都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享有的债权,限额x元,但因该享有的债权还未明确,故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郫县鹏晨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跃发
书记员 樊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