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4651号之一
原告: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谯家坟村二社(原龙门镇十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李碧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馨,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职务不详。
原告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元、保全费3,342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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