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0800号
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瑾,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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