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2413号
原告: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致路2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克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的原告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泓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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