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06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姚湖组。
法定代表人:邓赞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卓,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房。
负责人:庄涛。
被申请人:何宇,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何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湘0105民初10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何宇名下银行存款10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人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何宇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106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何宇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蒋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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