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金智建筑器材租赁部、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72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智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165号。
经营者:李政,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
委托代理人:何世叶,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凯虎,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远大三路2798号301室。
负责人:庄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55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银行存款567904.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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