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4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269号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七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双方基于《保温分包合同书》实际履行情况的分歧,主要在于案涉工程C组团中的部分**是否由神海公司实际进行施工。鉴于***与四川省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建工七建司依据***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的《付款申请》向四川省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付款并主张作为《保温分包合同书》项下的已付款,本院认为应追加***、四川省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本案不宜在二审中径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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