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40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269号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七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神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双方基于《保温分包合同书》实际履行情况的分歧,主要在于案涉工程C组团中的部分**是否由神海公司实际进行施工。鉴于***与四川省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建工七建司依据***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的《付款申请》向四川省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付款并主张作为《保温分包合同书》项下的已付款,本院认为应追加***、四川省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本案不宜在二审中径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龚 耘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