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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1400号
原告:浙江丽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7836T,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前路街8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叶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田富群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GWB28,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东源镇五星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叶东军。
原告浙江丽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富群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丽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8948元,减半收取19474元,由原告浙江丽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培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殷彦博
代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