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793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垫江县***前丰村7组1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二楼2号会议室)-4-00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CA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70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274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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