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5302号 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锦绣江****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01274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9月12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3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三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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