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9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