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2783号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五星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80RX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4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9.74元,减半收取654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睿 书 记 员 潘 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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