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2783号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五星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80RX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240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4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富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9.74元,减半收取654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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