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108号
原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城,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X广场XX层。
经营者:寇珀。
原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拖欠房屋租金不付。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关系;2、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返还房屋;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2394175元及房屋占用费;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系其院综合办公室工人,其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虽享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属实,依法可以指定本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艳 枫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张 凯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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