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134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
被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韩某某、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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