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途俊,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途俊,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2元(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436元,由陕西天成华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