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灞执字第00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租赁物损失77497.5元、租赁费239292.19元、违约金17912.0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82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