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宁,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高新技术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4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2、申请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原合同《**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贺兰县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审裁定书书写不严谨,被告名称写错,管辖法院写错,工作态度极不认真;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5年3月10日签订《**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关于**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次升级改造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本次改造,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作废”,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关于**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次升级改造协议》约定了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作废,故《**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的管辖已无效。《关于**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次升级改造协议》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产生纠纷后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被上诉人诉请及双方合同性质、内容,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数额,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高新技术工业区为案涉合同履行地,南大港高新技术工业区属黄骅市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故黄骅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