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01执1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莲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登记住址为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鄂2801民初4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义务。2019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控:1、查询到被执行人**在相关银行开设有账户,但均无大额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8311账户上的资金17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尾号为8461账户上资金25900元。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为鄂Q×××**汽车一辆、牌照号为鄂Q×××**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鄂2801执12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该两辆车辆进行查封。但据被执行人笔录称已抵押给别人偿还债务,仍未过户。3、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恩施市××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路××单元××号,已被抵押,并于2018年12月27日转移至***名下。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申请执行人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执行员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2801执1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向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