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恩施新创文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5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469号莲湖花园二期一区7栋2单元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5822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新创文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工业园区莲花坝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44083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恩施峻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5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恩施新创文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金100000元,自2016年9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恩施新创文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办公场地,未实际经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星
审判员范韬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