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752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福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新燎原灯饰总汇,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3栋15-16号。
经营者:*菊花,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扬州福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新燎原灯饰总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