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福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扬州福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839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业。
被告:扬州福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福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经和解,故于2018年7月19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