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4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国(系***叔叔),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法定代表人:罗岳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芬,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64元,均减半收取2182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鲁志锋
审判员 潘国悦
审判员 倪春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卢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