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81行初75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合济街95号8-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45736565094。

法定代表人陈瑜,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玲,系被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春玲,系被告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7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995013905。

法定代表人罗岳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宁波欧尼克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联江

审 判 员 吕利群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王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