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776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夫。
原告***与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7.58元,由***承担。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