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22号
申请人: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晓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征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董事长。
申请人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54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9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54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