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0627号
原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605号(自编18号西华海军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57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029431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中以双方已另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70元,由原告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 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