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惠贞,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三宇,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向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志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风向标公司退回货款303857元;二、风向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志高公司交付库存正品及返修空调机130台(具体型号、数量见附表);三、志高空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风向标公司支付2009年的返利款35221.2元;四、志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风向标公司支付2009年度节能惠民补贴35000元;五、志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风向标公司支付2008年度展台、广告遗留问题款18500元;六、志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风向标公司支付从2013年5月起,每月1500元的仓储费直至志高公司收回库存正品及返修机之日止;七、驳回风向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7.86元,由风向标公司负担1023.35元,志高公司负担7504.51元。
上诉人志高公司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明显不当,应予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1.原审对魏某某及宋某两人的身份认定错误。上述两人并非志高公司聘请的员工,不曾担任过志高公司所谓”副总经理”、”国内营销公司总经理”或”福建产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亦从未获得过志向公司的书面授权。原审认定该两人系志高公司员工,并认定魏某某出具的涉案《备忘录》合法有效,明显与事实不符。
2.志高公司并未与风向标公司就库存正品及返修机退还事宜达成退还协议。事实上,志高公司就如何解决库存正品的事宜一直与风向标公司积极沟通。双方事后达成约定,同意由新经销商销售风向标公司的库存产品,以解决库存问题。但是,当新经销商(朱某某、杨某)支付货款后,风向标公司没有发货,导致经销商款物两空,最终以诉讼方式索回货款。因此,志高公司与风向标公司之间的正品库存问题应按双方达成的该种约定进行处理,并非按所谓《备忘录》内容解决。此外,双方就退还库存正品的价格、货款、折旧损耗等问题并未达成一致。魏某某出具涉案《备忘录》的行为与志高公司无关,应由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3.原审对志高公司更换涉案三套风机的行为认定错误。风向标公司向志高公司购买三套风机供其办公室使用,志高公司作为该空调产品生产商对自有品牌产品进行维修与更换,属于履行合理正当的保修义务与售后服务承诺。原审认定志高公司为风向标公司更换风机的行为系履行涉案《备忘录》的约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4.原审对风向标公司是否符合返利约定的条件认定错误。涉案《2009年度购销合同》中”未尽事宜条款”明确约定,乙方(风向标公司)的年度销售不低于160万元,年度任务完成率≥80%的,返利3%;完成率≥100%的,再返利2%,共返利5%。事实上,风向标公司并未完成年度销售额,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返利条件,依约不应取得任何返利。
5.原审对风向标公司是否符合取得惠民补贴资格的认定错误。风向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节能惠民补贴方面的任何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该补贴的条件或资格。
6.涉案展台、广告费用无证据支撑,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志高公司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风向标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风向标公司负担。
上诉人志高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
1.《志高中央空调三方经销协议》一份,拟证明案外人朱某某代表福州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志高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2.工商信息查询表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案外人朱某某是福州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3.财务系统数据表打印件一份,拟证明风向标公司2009年销售数额并不达标,该数据与风向标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数额一致;
4.证人证言及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厦门某某舒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作为志高公司经销商,与志高公司、风向标公司三方约定了消化风向标公司库存产品的方案;
5.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由于风向标公司没有履行发货义务,导致经销商以诉讼方式要求返还货款。
被上诉人风向标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不予质证。补充说明: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证据3可以印证风向标公司在原审中主张的销售额度的真实性。
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5均反映风向标公司与案外人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无关联;证据3为志高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4属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风向标公司答辩称:关于魏某某和宋某的身份问题,原审法院已向志高公司的原审委托代理人李镇男进行核实并确认上述两人身份,魏某某有权出具备涉案《备忘录》并解决双方特约经销期间的遗留问题,原审法院依据该《备忘录》及相关购销合同作出的判决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风向标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
宋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风向标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办公室三套风管机(从福州三某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提货三套风管机更换的)……”。
风向标公司在原审中提供魏某某及宋某的名片各一张,分别载明:”魏某某副总经理兼国内营销公司总经理***高空调有限公司商用空调事业部……”,”宋某总经理……***高空调有限公司商用空调福建产管中心……”。
风向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仓储费损失,向原审法院提供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租金收据复印件3份,其中仓库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为1500元/月。
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志高公司制作《笔录》一份,志高公司确认魏某某及宋某的身份与上述名片载明的职务等身份信息相同。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涉案《备忘录》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中,风向标公司主张涉案《备忘录》真实有效,志高公司应按涉案《备忘录》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志高公司则抗辩认为,魏某某、宋某并非其员工,魏某某无权代表志高公司出具涉案《备忘录》,相关法律责任应由魏某某本人承担。经审查,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志高公司在原审中认可魏某某、宋某的职务等身份情况与名片载明的身份信息相同,魏某某作为志高公司的商用空调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国内营销公司总经理,向风向标公司出具涉案《备忘录》解决双方合作期间的遗留问题,符合一般商事交易规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魏某某签署确认的上述《备忘录》对志高公司具有拘束力。且,宋某出具的涉案《收条》所载明的内容与涉案《备忘录》第1条关于更换风机的约定对应一致,表明志高公司实际上履行了涉案《备忘录》中的部分约定。综上,志高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志高公司应按涉案《备忘录》的约定向风向标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二、风向标公司于本案所提诉请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风向标公司所提诉请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涉案《备忘录》项下的退货款,返利款,节能惠民补贴,展台、广告遗留问题款等,以及仓储费损失、律师费。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退货款,返利款,节能惠民补贴,展台、广告遗留问题款。如前所述,涉案《备忘录》对志高公司具有拘束力,志高公司应按涉案《备忘录》的约定履行如下义务:(1)在风向标公司将涉案130台志高空调退回志高公司后,将相应价值的货款303857元返还予风向标公司;(2)根据2009年风向标公司与志高公司的交易总额704424元,按5%的标准计付返利35221.2元(704424元×5%)予风向标公司;(3)支付节能惠民补贴35000元予风向标公司;(4)支付展台、广告遗留问题款18500元予风向标公司。原审就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仓储费用损失。志高公司在出具涉案《备忘录》后未依约对涉案空调产品予以退货处理,导致风向标公司因存放涉案空调产品而产生相关仓储费用,志高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纵观本案案情的前提下,根据风向标公司提供的仓库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及律师函等证据,依据民法之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志高公司从2013年5月开始按1500元/月的标准计付仓储费予风向标公司,同时对风向标公司所提相应诉请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此外,关于风向标公司主张由志高公司支付律师费的问题,因其未就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此不作审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8.67元,由上诉人***高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文
代理审判员 李秀红
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