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丰瑞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路星马村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676600884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西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309811765180074E。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丰瑞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2019)冀098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河北丰瑞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丰瑞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丰瑞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河北丰瑞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