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5543号之三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
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西环/div>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申请人:高峰,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高峰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65180074E)名下不动产权证号:xxx,坐落位置:泊头市西环商品房一套。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