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执行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森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2执213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