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3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8号9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杜小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楼B-1302。
法定代表人:梁宁。
上诉人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5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毛 星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