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尚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筑地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尚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6民初2376号
原告:承德筑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乔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尚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西汪镇西文安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经理。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清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土城村369号。
法定代表人:傅晓红,职务:经理。
承德筑地商砼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清羽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尚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筑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筑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0.00元,减半收取计8,115.00元,由原告承德筑地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秀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