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街坊付15-49。
法定代表人:朱承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9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  王忠军
审判员  何 波
审判员  韩 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