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街坊付15-49。
法定代表人:朱承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20)鄂0691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汉蒙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何 波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胜豪